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小字第7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灣省宜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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