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美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繳款明細表,其記載之繳款時間為自民國98年11月23日起至101年3月23日止,惟請求原因事實內記載係約定每月20日前給付當期期付金,與繳款明細上之繳納日期有別,故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98年11月21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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