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8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訴訟救助案件聲請再審(即本院108年度簡再字第7號),然聲請人前因監獄行刑法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107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並於107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7年6月20日提起抗告,本院遂於107年8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費,該抗告補費裁定於107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繳納抗告費,本院遂於107年12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該駁回抗告之裁定於108年1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08年1月25日就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5月16日以108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駁回抗告,此經本院調閱107年度救字第6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號卷宗核閱無誤,依此可知,聲請人於108年5月2日聲請再審時(於108年5月13日繫屬於本院),系爭訴訟救助(107年度救字第6號)之裁定尚未確定,故聲請人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其訴不合法,自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行政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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