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耀澂37歲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四、論罪科刑欄(二)量刑部分關於「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難謂良善」應更正為「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無任何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良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四、論罪科刑欄(二)量刑部分關於「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難謂良善」,係屬誤植,應予更正為「爰審酌被告曾耀澂前無任何之刑事紀錄,......,足徵其素行良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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