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 張清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秋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2,00
0元,尚不足18,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