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528號聲請人 黃順昭 相對人 吳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居所(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至少一百公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核發日起十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十八小時,每二週至少二小時。均應依日後通知之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輔導之安排。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公公,幾乎每天會前往聲請人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住處,有時候是向聲請人索要金錢,有時候則是要向聲請人借電話打給聲請人的小姑、小叔(即相對人之子女),若是聲請人的小姑不接相對人的電話,相對人就會將聲請人家裡的電話機拿起來摔,並會對聲請人辱罵三字經,甚至作勢要打聲請人,聲請人不予理會時,相對人就會把聲請人住處外面的椅子、垃圾桶翻倒後才離開,導致聲請人看到相對人就會害怕,有時候聲請人早上出去運動,回家時看到相對人坐在聲請人住家門前的機車上等聲請人時,聲請人就擔心的都不敢回家,而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有好幾年的時間。嗣於民國111年8月29日16時30分許,在聲請人上開住處,聲請人因要上廁所,所以就將門上鎖,於上完廁所出來後就看到相對人持安全帽一直敲打住處的鋁門,聲請人因擔心鋁門遭敲壞就把門打開,相對人一進入屋內就持安全帽一直朝聲請人的頭部、身上敲打下去,並一直以「幹你娘」、「你去死一死」、「去下地獄」等言詞辱罵聲請人,導致聲請人受有左顳部挫傷腫脹(3×3×1公分)、左上臂挫傷血腫(4×4×1公分)之傷害,聲請人就報警處理,相對人於警察來之前就跑掉離開,但於半小時之後就又出現在聲請人上開住處外面一直罵三字經,因被警察搜出剪刀就被警察帶走,之後相對人又第3次前往聲請人上開住處,聲請人只好再次報警,但相對人於警察到來之前就又離開,於傍晚6、7點時相對人還又前往聲請人上開住處1次,因為相對人只是看一看就離開,聲請人就沒有報警。綜上,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語。
二、按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核發,以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為要件,此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並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非親密暴力危險評估量表、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受傷照片4張、兩造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或提出書面為任何聲明、陳述或答辯,堪認聲請人主張其已遭受相對人實施前揭家庭暴力行為,且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等情,應屬真實,爰核發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
四、本院就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部分,雖經心理師及社工師共同作成「家庭暴力相對人簡易評估報告書」評估略以:相對人依賴子女提供經濟支持,老年津貼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消費,生活中期待不滿足下,易有情緒起伏及干擾行為出現之虞,與親人間關係疏離、缺乏穩定支持,而兩造衝突之原由為相對人情緒控管不佳、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所致,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評估相對人家庭暴力危險度綜述,相對人有大男人主義且具唯我獨尊之僵固想法,顯示其可能屬於低度致命危險之低度家庭暴力危險群,故建議相對人應該於保護令核發日起10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8小時,每2週至少2小時等情。本院考量兩造為翁媳關係,雖未能控管情緒及理性溝通,屢因向聲請人索要金錢不成,進而對聲請人實施前揭家庭暴力行為,已造成聲請人受到身體上之傷害及精神上之恐懼,其危害性尚非稱低,其表達情緒及溝通之方式雖有治療之必要。但考量其年紀已近84歲,藉由處遇計畫之實施,就相對人施行家庭暴力行為之成因予以治療,效果有限,爰不另為處遇計劃之諭知,併此說明。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錄:
★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公訴罪,法院不因當事人和解、撤回告訴而不受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命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