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債權人 林琦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文昌 、 黃淑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淑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影印清晰完整之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