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28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子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模糊、難以辨識,故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事實理由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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