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8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張師誠

被告 廖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士小字第228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23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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