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8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告 廖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士小字第228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23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