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加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加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⑴宜蘭地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9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刑經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3420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7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
7月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