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淑美 債務人 楊武達
一、㈠債務人賴淑美、楊武達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賴淑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