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 魏漢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