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30號聲請人 楊琇羽 代理人 葉春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7月21日│0000000│││限公司│銀行 忠孝 ││││││平出莊司│分行││││├──┼─────┼────┼─────┼───────┼────┤│002│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8月21日│0000000│││限公司│銀行忠孝││││││平出莊司│分行││││├──┼─────┼────┼─────┼───────┼────┤│003│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9月21日│0000000│││限公司│銀行忠孝││││││平出莊司│分行││││├──┼─────┼────┼─────┼───────┼────┤│004│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10月21日│0000000│││限公司│銀行忠孝││││││平出莊司│分行││││├──┼─────┼────┼─────┼───────┼────┤│005│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11月21日│0000000│││限公司│銀行忠孝││││││平出莊司│分行││││├──┼─────┼────┼─────┼───────┼────┤│006│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12月21日│0000000│││限公司│銀行忠孝││││││平出莊司│分行││││├──┼─────┼────┼─────┼───────┼────┤│007│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8年1月21日│0000000│││限公司│銀行忠孝││││││平出莊司│分行││││├──┼─────┼────┼─────┼───────┼────┤│008│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8年2月21日│0000000│││限公司│銀行忠孝││││││平出莊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