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78號原告 袁凱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嚴珮綺 律師被告 池燕龍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月13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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