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97號上訴人 潘氏 玉莊被上訴人 湯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及命上訴人不得與訴外人 廖祐晟 聯繫部分,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即4,500元,則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沈裁判費14,250元(計算式:9,750+4,500=14,2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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