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5號聲請人 李玉坤 相對人百伶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香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聲請費。而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第1項請求恢復僱傭關係,因期間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再依聲請人主張遭解雇前之月薪新台幣40,000元(見本院電話紀錄)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00元(40,000×60=2,400,000),聲明第2項請求勞健保費差額、資遣費、預告工資、預扣工資共計新台幣800,000元,請求總額為新台幣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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