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何克寧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方春桃 即森洲企業行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萬1,42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惟其中121萬7,500元為給付退休金之訴,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8,7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3元(13,672元-8,719元=4,953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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