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167、9142、9587、10106、18218、18288號),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丑○○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丑○○明知其無意出售商品,而係訛詐購買者匯入商品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自其臺南縣 官田 鄉湖山村烏山頭114號住處,以個人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配備,連結如附表所示「PCDVD數位行動產品網」等網站,而以附表所示其本人在上開網站申請之「SPOON168」等拍賣帳號,刊登如附表所示各該拍賣商品訊息,並以附表所示、由其本人名義申辦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及不知情之 楊清富 申辦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要求如附表所示壬○○等購買者,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其本人申辦之 官田鄉農 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不知情之戊○○所設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俟購買者依指示匯款後,丑○○即將款項提領花用,卻拒不交付商品。
嗣壬○○等人匯款後均未取得商品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
二、丑○○另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2日,向友人辛○○借用臺灣郵政公司官田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嗣前開帳戶經其他被害人報警而為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辛○○發現其帳戶遭凍結無法使用後,乃於96年3月6日12時許前往丑○○位於臺南縣官田鄉烏山頭114號之住處前質問丑○○,雙方發生爭執,詎丑○○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將辛○○自其機車上拉扯下來,並徒手毆打辛○○之頭部,致辛○○受有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之傷害(辛○○另告訴丑○○涉嫌詐欺、恐嚇等罪嫌部分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案經辛○○訴由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傷害部分)、壬○○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詐欺被害人壬○○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詐欺被害人甲○○部分)、臺中市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詐欺被害人子○○、丙○○、乙○○部分)、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詐欺被害人己○○部分)、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詐欺被害人丁○○部分)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丑○○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詐欺部分
⒈附表編號一部分(被害人壬○○)
⑴被告丑○○於警詢、偵查(檢園地檢署96年偵字第
2279卷第5-9頁、台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3167卷第22-24頁、36-37頁、96年偵字第9587卷第6頁)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告訴人壬○○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桃園地檢署96偵字第2279號卷)。
⑶證人戊○○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與戊○○
網路交易,戊○○自壬○○受領匯款8,000元之事實)(桃園地檢署96偵字第2279號)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戊○○帳戶交易明細(證
明告訴人壬○○依被告指示匯款8,000元至戊○○上開帳戶之事實)(桃園地檢署96年偵字第2279號卷)。
⑸丑○○所設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桃園地檢署96年偵字第2279號卷)。
⑹楊清富所設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桃園地檢署96年偵字第2279號卷)。
⑺告訴人壬○○報案三聯單(桃園地檢署96年偵字第2279號卷)。
⒉附表編號二部分(被害人甲○○)
⑴被告丑○○於警詢、偵查(台南地檢署96年偵字第9142卷第7-9頁)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被害人甲○○警詢證述。
⑶證人 何宗逸 警詢證述。
⑷被害人甲○○匯款單一紙。
⑸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行甲○○帳戶交易明細。
⑹官田鄉農會丑○○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證
明證人被害人甲○○匯款60,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並旋即遭提領之事實)。
⑺六甲郵局何宗逸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證明被害
人甲○○匯款10,000元至何宗逸上開帳戶,並旋即遭提領之事實)。
⑻丑○○所設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
⑼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⒊附表編號三部分(被害人子○○)
⑴被告丑○○於偵查(台南地檢署96年偵字第9587卷第19-22頁)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被害人子○○警詢證述。
⑶證人胡 哲榮 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向證人 胡哲榮 借用帳戶、金融卡,並以金融卡提款之事實)。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子○○存摺交易明細(證明被害人子○○自上開帳戶支出匯款之事實)。
⑸官田工業區郵局胡哲榮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證
明被害人子○○匯款9,000元入胡哲榮上開帳戶,並旋即遭提領之事實)。
⑹網路交易之網頁列印資料(警卷第32-43頁)。
⑺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申設人: 楊錫 昌)。
⑻楊 錫昌 戶籍謄本( 楊錫昌 為被告丑○○之伯父)。
⒋附表編號四部分(被害人丙○○)
⑴被告丑○○於偵查(台南地檢署96年偵字第9587卷第19-22頁)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被害人丙○○警詢證述。
⑶證人胡哲榮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向證人胡哲榮借用帳戶、金融卡,並以金融卡提款之事實)。
⑷台灣銀行公館分行丙○○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明被害人丙○○自上開帳戶支出匯款之事實)。
⑸官田工業區郵局胡哲榮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證
明被害人丙○○匯款9,000元入胡哲榮上開帳戶,並旋即遭提領之事實)。
⑹網路交易之網頁列印資料(警卷第32-43頁)。
⑺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申設人:楊錫昌)。
⑻楊錫昌戶籍謄本(楊錫昌為被告丑○○之伯父)。
⒌附表編號五部分(被害人乙○○)
⑴被告丑○○於偵查(台南地檢署96年偵字第9587卷第19-22頁)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被害人乙○○警詢證述。
⑶證人胡哲榮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向證人胡哲榮借用帳戶、金融卡,並以金融卡提款之事實)。
⑷上海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乙○○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明被害人乙○○自上開帳戶支出匯款之事實)。
⑸官田工業區郵局胡哲榮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證
明被害人丙○○匯款4,000元入胡哲榮上開帳戶,並旋即遭提領之事實)。
⑹網路交易之網頁列印資料(警卷第32-43頁)。
⑺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申設人:楊錫昌)。
⑻楊錫昌戶籍謄本(楊錫昌為被告丑○○之伯父)。
⒍附表編號六部分(被害人己○○)
⑴被告丑○○偵查(新竹地檢署96年偵字第4025號卷第92-106頁)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被害人己○○警詢證述。
⑶證人 呂文 靖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向證人 許瑞 霖
借用帳戶、金融卡,再將借得之 許瑞霖 帳戶、金融卡借被告丑○○使用之事實)。
⑷證人許瑞霖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將帳戶、金融卡借證人 呂文靖 之事實)。
⑸被害人己○○匯款單一紙。
⑹官田隆田郵局許瑞霖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證明
被害人己○○匯款6,000元入許瑞霖上開帳戶,並旋即遭提領之事實)。
⑹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戶基本資料與IP資
料(被告丑○○以其弟 楊政中 名義申設)(新竹地檢署96偵4025號卷第45-47頁)。
⑺楊政中戶籍謄本(新竹地檢署96偵4025號卷第50頁)。
⑻丑○○三親等血親戶籍資料(新竹地檢署96偵4025號
卷第51-52頁)⒎附表編號七部分(被害人丁○○)
⑴被告於偵查(台南地檢署96偵9142卷第8頁)與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被害人丁○○警詢證述(苗栗地檢署96偵2693號卷第3-4頁)。
⑶被害人丁○○匯款收據(苗栗地檢署96偵2693號卷第5頁)。
⑷證人 楊榮輝 (即被告丑○○之父)偵查中之證述(台南地檢96偵9587第9-10頁)。
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基本資
料(持機人:丑○○)(苗栗地檢署96偵2693號卷第14頁)。
⑹網路交易網頁列印資料(苗栗地檢署96偵2693號卷第33-53頁)。
⑺官田農會楊榮輝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證明被害
人丁○○匯款至楊榮輝上開帳戶,並旋遭提領之事實)(苗栗地檢96偵2693號卷第16-22頁)。
㈡傷害部分
⑴被告偵查(台南地檢96偵10106卷第7-9頁)與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⑵告訴人辛○○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⑶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證明告訴人辛○○受傷之事實)(警卷第8頁)。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毆打辛○○成傷部分,核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查被告在本件犯行之前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審酌被告利用網路刊登拍賣訊息詐騙被害人,嚴重危害網路交易安全,且其在本案犯行前之95年1月至同年6月間即以相同手法連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多次,業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4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有該確定判決附卷可參。復審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告訴人辛○○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於辛○○與之理論時,未道歉認錯,猶毆打辛○○成傷之情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迄未與各該被害人和解及犯後認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查,被告所為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所犯之罪中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惟本院所宣告之刑均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之2分之1。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行為態樣│匯款金額及方式│罪名│宣告刑│備註│││、地點│││││││├──┼────┼───┼───────┼───────┼──────┼───────┼───┤│一│95年7月│壬○○│被告丑○○在網│壬○○於95年7│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叁月,│庚○96│││23日││站上刊登販賣筆│月23日晚間9時│第1項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度偵│││台南縣官││記型電腦之訊息│,在不詳地點,││月又拾伍日。│字第│││ 田鄉湖山 ││,並以楊清富所│自其女友 鍾雅惠 │││3167號│││村烏山頭││申辦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帳││││││114號││號行動電話作為│號000000000000││││││││聯絡工具,要求│5740號及其所申││││││││購買者壬○○匯│辦中國國際商業││││││││款至戊○○之臺│銀行帳號017039││││││││北富邦商銀彰化│00000000號帳戶││││││││分行帳號012685│,以轉帳方式,││││││││000000000號帳│先後匯款2000、││││││││戶;被告另在「│6000元至戊○○││││││││天下無雙」網路│臺北富邦商業銀││││││││遊戲中以角色名│行彰化銀行帳號││││││││稱「黑桃六」向│00000000000000││││││││戊○○(角色名│1號帳戶││││││││稱為楓亂舞)佯│││││││││稱欲以8000元之│││││││││代價向其購買前│││││││││述遊戲之妖器2│││││││││支,待壬○○受│││││││││騙匯款8000元至│││││││││戊○○上開帳戶│││││││││內,戊○○乃依│││││││││約將妖器移轉予│││││││││被告,而被告嗣│││││││││後卻拒不交貨予│││││││││壬○○。│││││├──┼────┼───┼───────┼───────┼──────┼───────┼───┤│二│95年8月│甲○○│丑○○在「天下│甲○○於95年8│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叁月,│庚○96│││13日││無雙」遊戲網站│月14日14時許,│第1項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度偵│││台南縣官││與被害人甲○○│在臺北市中山長││月又拾伍日。│字第│││田鄉湖山││交易虛擬寶物,│春玉山銀行,自│││9142號│││村烏山頭││並以0000000000│其玉山商業銀行││││││114號││號行動電話及06│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室內│988號帳戶,以││││││││電話作為聯絡工│ATM跨行轉帳方││││││││具,要求購買者│式,匯款6萬元││││││││匯款至右開指定│至丑○○官田鄉││││││││之帳戶,於取得│農會帳號040696││││││││款項後卻拒不交│0000000號帳戶││││││││付約定之貨品(│及匯款1萬元至││││││││何宗逸所涉詐欺│不知情之何宗逸││││││││部分業經台灣台│所申設臺灣郵政││││││││南地方法院檢察│公司六甲郵局帳││││││││署檢察官96年度│號000-00000000││││││││偵字第9142以罪│000000000號帳││││││││嫌不足為不起訴│戶││││││││處分)│││││├──┼────┼───┼───────┼───────┼──────┼───────┼───┤│三│95年9月│子○○│被告在「PCDVD│子○○於95年9│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叁月,│庚○96│││26日││數位科技」網站│月26日中午自其│第1項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度偵│││台南縣官││以「SPOON168」│中國信託銀行帳││月又拾伍日。│字第│││田鄉湖山││拍賣帳號,刊登│號000000000000│││18288│││村烏山頭││販賣SONYERICS│號帳戶,以ATM│││號(臺│││114號││SONk800i手機│跨行轉帳方式,│││灣臺中│││││,並以其伯父楊│匯款9000元至胡│││地方法│││││錫昌所申辦之06│哲榮官田工業郵│││院檢察│││││-0000000號室內│局帳號00000000│││署96年│││││電話作為聯絡工│045970號帳戶。│││偵字第│││││具,要求購買者││││17895)│││││匯款至不知情之│││││││││胡哲榮所申設官│││││││││田工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於取│││││││││得款項後卻拒不│││││││││交貨│││││├──┼────┼───┼───────┼───────┼──────┼───────┼───┤│四│95年9月│丙○○│被告在「PCDVD│丙○○於95年9│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叁月,│庚○96│││27日││數位科技」網站│月27日自其臺灣│第1項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度偵│││台南縣官││以「SPOON168│銀行公館分行帳││月又拾伍日。│字第│││田鄉湖山││」拍賣帳號,刊│號000000000000│││18288│││村烏山頭││登販賣SONY│號帳戶,以ATM│││號(臺│││114號││ERICSSONk800i│跨行轉帳方式,│││灣臺中│││││手機,並以不知│匯款9000元至胡│││地方法│││││情之其伯父楊錫│哲榮官田工業郵│││院檢察│││││昌所申辦之06-6│局帳號00000000│││署96年│││││980751號室內電│045970號帳戶│││偵字第│││││話作為聯絡工具││││17895)│││││,要求購買者匯│││││││││款至其不知情之│││││││││胡哲榮所申設官│││││││││田工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於取│││││││││得款項後卻拒不│││││││││交貨(楊錫昌所│││││││││涉詐欺部分,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4359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五│95年9月│乙○○│被告在「PCDVD│乙○○於95年9││有期徒刑叁月,│庚○96│││30日││數位科技」網站│月30日自其上海││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度偵│││台南縣官││以「glitter」│商業儲蓄銀行中││月又拾伍日。│字第│││田鄉湖山││拍賣帳號,刊登│壢分行帳號2620│││18288│││村烏山頭││販賣SONYERICS│0000000000號帳│││號(臺│││114號││SONk750i手機│戶,以ATM跨行│││灣臺中│││││,並以不知情之│轉帳方式,匯款│││地方法│││││其伯父楊錫昌所│4000元至胡哲榮│││院檢察│││││申辦之00-00000│官田工業郵局帳│││署96年│││││51號室內電話作│號000000000000│││偵字第│││││為聯絡工具,要│70號帳戶│││17895)│││││求購買者匯款至│││││││││不知情之胡哲榮│││││││││所申設官田工業│││││││││郵局帳號019149│││││││││00000000號帳戶│││││││││,而於取得款項│││││││││後卻拒不交貨│││││├──┼────┼───┼───────┼───────┼──────┼───────┼───┤│六│96年1月4│己○○│丑○○在網站家│己○○於96年1│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叁月,│本署96│││日││族以「a132360│月4日11時40分│第1項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度偵│││台南縣官││」拍賣帳號,刊│許,在新竹市光││月又拾伍日。│字第│││田鄉湖山││登販賣汽車零件│復路一段333號│││18218│││村烏山頭││訊息,並以其上│新光商業銀行關│││號(臺│││114號││開帳號電子郵件│東橋分行內,自│││灣新竹│││││信箱及00000000│其帳戶以ATM跨│││地方法│││││54號行動電話作│行轉帳方式,匯│││院檢察│││││為聯絡工具,要│款6000元至許瑞│││署96年│││││求購買者匯款至│霖郵局帳號0191│││偵字第│││││不知情之許瑞霖│0000000000號帳│││4025號│││││於隆田郵局所申│戶│││)│││││設帳號00000000│││││││││246875號帳戶,│││││││││而於取得款項後│││││││││卻拒不交貨│││││││││(許瑞霖、呂文│││││││││靖所涉詐欺部分│││││││││均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偵字第│││││││││4025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七│96年2月│丁○○│丑○○在奇摩拍│丁○○於96年2│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叁月,│庚○96│││12日││賣網站以「itec│月13日14時許,│第1項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度偵│││台南縣官││h9938」拍賣帳│在臺中市○○路││月又拾伍日。│字第│││田鄉湖山││號,刊登販賣「│1號,自其中國│││9587號│││村烏山頭││ 任天堂 Wii電視│信託銀行帳號82│││(臺灣│││114號││遊戲機」訊息,│0-000000000000│││苗栗地│││││並以其上開拍賣│1號帳戶,以ATM│││方法院│││││帳號電子郵件信│跨行轉帳方式,│││檢察署│││││箱及其名義申辦│匯款1萬100元至│││96年度│││││之0000000000號│楊榮輝官田鄉農│││偵字第│││││行動電話作為聯│會帳號00000000│││2693號│││││絡工具,要求購│005971號帳戶│││)│││││買者匯款至不知│││││││││情之其父楊榮輝│││││││││於官田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71號帳戶,而於│││││││││取得款項後卻拒│││││││││不交貨(楊榮輝│││││││││所涉詐欺部分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偵字第│││││││││9587、13402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