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宗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宗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通知受刑人請其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收受後,於113年12月3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113年11月20日彰院毓 刑智 113年度聲字第1313號函(稿)、陳述意見調查表可稽,是本案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110年度偵字第9249、10404、10405號」),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暨各罪行為之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馬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