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11號相對人 王柏翔 上列聲請人 黃昱翔 因與相對人王柏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昱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