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苙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友蘭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6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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