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秀香 、 徐謝貴娣 、 徐菊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徐謝貴娣,其與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記載 徐謝桂娣 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阮秀香、徐謝貴娣、徐菊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送達到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四、債務人阮秀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謝貴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菊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