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聲請人 楊健裕 相對人 黃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69條第1項、第3項及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於支票準用之。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背書之支票一紙,屆期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未提出其已提示票據未獲付款之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退票理由單或釋明為提示之原因併提出未獲付款之相關證明,該裁定於108年7月31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已符合法定要件得行使追索權,是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