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4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福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483元,應繳納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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