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易緝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宜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932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朱光國書記官江慧貞通譯王怡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廖宜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壹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香蕉刀壹支、老虎鉗壹支、手套壹雙,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廖宜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7日凌晨4時10分許,攜帶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香蕉刀、老虎鉗各1支及其所有手套1雙,至臺中市○里區○○○路○○○段000地號 許富堯 所經營無人看守之成煌汽車材料行倉庫,先雙手戴上手套,然後踰越該倉庫圍牆進入倉庫內,持老虎鉗剪斷供照明燈使用之電線2條【1條長4公尺,重1.82公斤,另1條長7公尺,重3.95公斤,計值新台幣(下同)700元】,得手後,持香蕉刀剝削電線外皮時,因觸動保全系統,為保全人員 劉宗明 發現報警,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廖宜斌所有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香蕉刀、老虎鉗各1支及手套1雙與其竊得之上開電線2條(已發還成煌汽車材料行職員 黃榮富 )。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廖宜斌應於102年8月1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已於102年7月31日繳納,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江慧貞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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