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號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所列日期犯普通竊盜、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普通器到、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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