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819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切之請求金額。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