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梁清政 代理人 梁哲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姿利┌────────────────────────────────────────────┐│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1-NF-000101│普通股│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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