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張應欽 被告 呂奇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投交簡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