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另有併辦),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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