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曾秀炤
鍾瑞茗 張靜 被告 吳玉霞 被告 陳慧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惟因事涉損益相抵之計算,有再行調查必要,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再開辯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