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陳子源
陳文養 陳生 郭陳梅 陳網 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被告公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為分割,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陳子源之應繼分(為6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1,400元(計算式:
(面積3,207㎡×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1/6=64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