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志成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潘志成前於98年間因加重竊盜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嗣該緩刑宣告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撤緩字第17號裁定撤銷之;於99年間因加重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6月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1年
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0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