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火風鼎餐飲文化、 林梓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火風鼎餐飲文化係為獨資商行,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火風鼎餐飲文化與負責人林梓錡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林梓錡為火風鼎餐飲文化之法定代理人及兼債務人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更正債務人為『林梓錡即火風鼎餐飲文化』?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