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58號上訴人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筱雅 被上訴人學府大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7,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楊千儀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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