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劉鑾鳳
邱家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世祥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3,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