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上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楊赫來即被告選任辯護人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鄭凱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楊赫來(英文姓名YEOHERLAI、Larry
Yeo)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號技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酷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營運、專案管理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技酷公司所生產之特殊多屏顯示卡即AMD5450系列三屏影像輸出顯示卡、AMD5570、AMD5550系列四屏影像輸出顯示卡等產品所屬之PC版設計圖、材料使用表、客戶名單等資料均屬營業秘密,依該公司規定不得擅自洩漏給他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妨害秘密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0月間起,擅自與不知情即技酷公司之記憶體供應商○○○(英文姓名LIUCHUENCHUN、JackLin)、○○○等人籌組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9,下稱倚新公司)團隊,並隱瞞技酷公司所屬客戶VisiontekProductLLC.之101年第二季產品需求及下年度之長期訂單(longterm)等事宜,且將上揭業務上知悉之營業秘密洩漏予倚新公司團隊,用以供該團隊生產、製造與技酷公司同質性相同之特殊多屏顯示卡,再於101年2月22日,由○○○上網註冊申請設立網域名稱「gxore.com」供作未來該公司使用,楊赫來隨即於101年3月16日辦理離職,復經倚新公司於101年3月22日申請設立後,陸續透過○○○挖角原任職技酷公司員工○○○、○○○及○○○等人,並於101年
4月起,再以該公司名義將前開生產之多屏影像輸出顯示卡等產品出售予VisiontekProductLLC.,致技酷公司業績一落千丈,足生損害於技酷公司。嗣技酷公司事後發現倚新公司生產之多屏顯示卡與技酷公司生產之產品規格、物料編碼均相符,且發現楊赫來不知情之配偶○○○擔任倚新公司董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審諭知罪刑之判決,被告及檢察官不服原判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06年6月3日死亡,有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06年9月29日106振醫字第147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0頁),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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