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6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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