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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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0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友邦證券投資││21-D0-00-00000││││││信託股份有限│友邦巨人基金│-4│1│3,000││││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