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吳慧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明文邱靜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全部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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