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55號聲請人宇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城內分│100年8月31日│10,500元│CD0000000││││有限公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