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8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羅采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