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徐惠玲 被告陳 張秀蘭
陳世傑 陳世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 陳世超 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陳聰 之遺產(本院113年度補字第488號卷【下稱本院卷】四第33頁)。而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得被繼承人陳聰有如附表「財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民國113年9月20日北區國稅淡水營字第1132349421號書函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7至21頁),自應以債務人陳世超因分割附表「財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2,3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40,501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又被繼承人陳聰除起訴狀附件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基於遺產整體分割法則,並命原告按被告人數,補足記載有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宋姿萱==========強制換頁==========附表:(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編號財產項目面積/數量權利範圍財產價值1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1,300平方公尺3/8455,714元(計算式:1,300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55,714元)2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3/843,129元(計算式:73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3,129元)3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369平方公尺3/8415,814元(計算式:369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15,814元)4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829平方公尺3/8444,411元(計算式:829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44,411元)5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383平方公尺3/8420,518元(計算式:383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20,518元)6新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1,232平方公尺3/8466,000元(計算式:1,232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66,000元)7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209平方公尺1/478,375元(計算式:209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78,375元)8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06平方公尺3/8416,393元(計算式:306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6,393元)9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89平方公尺3/8410,125元(計算式:189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0,125元)10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2,626平方公尺3/84347,007元(計算式:2,626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347,007元)11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8,887平方公尺3/84476,089元(計算式:8,887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476,089元)12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2,051平方公尺3/84109,875元(計算式:2,051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09,875元)13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0,286平方公尺3/84551,036元(計算式:10,286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551,036元)14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7,667平方公尺3/84410,732元(計算式:7,667平方公尺×3/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410,732元)15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514平方公尺1/41,317,750元(計算式:3,514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317,750元)16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55平方公尺1/416,500元(計算式:55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16,500元)17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790平方公尺1/4296,250元(計算式:790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296,250元)18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600平方公尺1/4600,000元(計算式:1,600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600,000元)19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246平方公尺1/4467,250元(計算式:1,246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467,250元)20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70平方公尺1/4176,250元(計算式:470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76,250元)21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618平方公尺1/41,356,750元(計算式:3,618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356,750元)22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167平方公尺1/41,187,625元(計算式:3,167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187,625元)23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311平方公尺1/4393,300元(計算式:1,311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393,300元)24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930平方公尺1/4348,750元(計算式:930平方公尺×1/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348,750元)2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789.76平方公尺109/10000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編號25、26所示不動產建物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於113年4月為每平方公尺約41,143元(含土地及建物),故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4,802,211元(計算式:116.72平方公尺×41,143元/平方公尺≒4,802,211元),故此部分之遺產價額為4,802,211元。26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層次面積99.79平方公尺+陽台面積8.9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8平方公尺(779.57×1/95≒8.20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16.72平方公尺(本院卷二第369至371頁)全部27郵政定期儲金存單000000002,300,000元28郵局00000000000000461,731元合計15,929,585元債務人陳世超之應繼分比例價額:3,982,396元(計算式:15,929,585元×應繼分比例1/4≒3,982,3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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