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韋力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對於應執行刑裁定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5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後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
103年度臺抗字第46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裁定在卷可參。由此可知,本件聲明異議之對象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53號裁定,且前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亦為臺灣高等法院,故聲明異議人對前開裁定或前開裁定之執行內容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有違。況觀諸聲明異議意旨,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所為指摘,而係爭執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當否,此亦不符聲明異議要件,併予敘明。是本件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