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邱義雄 被告曾萬發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