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36號聲請人 賴集勇 相對人 江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定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最新戶政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36號聲請人 賴集勇 相對人 江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定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最新戶政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