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70號聲明人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母 王麗選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祖母 張黃秀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