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13號聲請人甲0000000
菲律賓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李宗洮 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發還甲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扣案菲律賓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MirasolC.Agustin的本國(菲律賓)護照(號碼JJ236172)受法院扣押中,因有重大疾病欲返國,聲請法院發還扣押物,懇請法院准予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案外人即聲請人所有之菲律賓國護照M本,於被告 謝東和 、李宗洮、 吳麗雪陳清禮鍾建銘汪耀文邱錦美 、呂理盛等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案號:本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
4號)偵辦中,經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於民國95年9月5日依法扣押在案。茲上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在案,經徵詢檢察官意見,認該扣押物品(甲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菲律賓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已無留存必要,自應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樊季康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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