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
乙○○甲○○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 陳明 聲請人之住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分別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依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分別陳明:
㈠請求之金額(若有請求利息,亦表明年息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㈡具體陳明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