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86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本件聲請票號AD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97年10月5日,退票日為民國97年10月6日,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7年10月6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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